(1)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,境内机构擅自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、使用或存放境外的,以及违反《对侨资企业、外资企业、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》相关规定,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。
(2)境内机构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低报出口货价、佣金等方式少报外汇收入,或通过高报进口货价、费用、佣金等方式多报外汇支出,并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的。
(3)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,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移作他用的。
(4)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,派往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、工作组及其人员未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,将出国经费或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移作他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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